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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 者 :校党委办 日期:2017-04-18 浏 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现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本校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并附个人自传。入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态度等;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个人自传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由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党校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总)支部应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未经培训和培训未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总)支部每年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在品学兼优的学生产生。学生发展对象应在满足下列相应基本学业条件:全日制本、专科生:二年级学生应当成绩优良,成绩排名须居本班或本专业前1/3,千分须在1300以上;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在近1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中须居本班或本专业前1/3,千分须1500分以上,且至少获过相关方面的奖劢一项;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的,在招生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党(总)支部研究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及要求是:

(一)听取党员意见,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二)听取群众意见,可采取民意测评、群众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书面征求意见。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应不少于10人,同时还应书面征求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寝管老师等熟悉该生情况有关老师的意见。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非党员人数不少于7人,同时应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三)本单位党员或群众人数较少的,党员座谈会、群众座谈会可合并召开。

(四)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近两个学期必修(选)课程有不及格者,教职工近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及个别征求意见赞成人数低于4/5或反对人数超过1/5的,均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教职工入校工作一般满3年方可列入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报告。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数量不得突破上级党委分配的发展党员指标。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材料、座谈会记录、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奖惩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及名次表、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等)整理装袋,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

(二)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

(三)党委组织部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至七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通知有关党支部。

(四)党支部凭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到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填写。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党组织要指派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党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同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也应及时通知支部党员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决议上报后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束一周内,应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党组织审批党员情况报告表》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总)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一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汇报一次。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向党支部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转正谈话,填写谈话报告;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预备党员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本科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总)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总)支部保存。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党(总)支部应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

党(总)支部应当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要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组织部要不定期对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发展教职工新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