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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各级负责人做好听课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 者 : 日期:2017-02-21 浏 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测与保证体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51)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级负责人做好听课工作的目的:

学校各级负责人做好听课工作,是密切联系师生、开展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全校教学工作的有效措施。学校各级负责人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亲自参加听课,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可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参加听课的人员:校级领导、相关处(办)领导、正副院长及各教研室主任。

    三、要求听课学时:

 1.校级领导每学期3个学时。

 2.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督评办正副处长(主任)每学期5个学时。

 3.学院正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每学期10个学时。

四、听课方式: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有针对性地听课。即可单独一人听课,也可与他人一同听课等。听课类型包括:课堂讲授、实验教学、实习环节等。听课时着重了解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在“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听课记录本”上认真做好记录,听课后尽可能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五、对在听课中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属听课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如属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及时解决。

六、教务处要主动向校级领导和相关处(办)负责人提供听课记录本。督评办要经常与听课领导取得联系,交流情况和信息,并将意见收集整理后反馈到相关单位或教师本人。

七、每学期由教务处和督评办统计公布以上各级负责人的听课情况。

八、本规定经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221